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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0MB168706XG/202307-00003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市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超期预警机制》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7-14 发布日期: 2023-07-25
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超期预警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5 来源:市政务服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呼伦贝尔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超期预警机制》经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2023年7月14日    


呼伦贝尔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超期预警机制


为进一步畅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渠道,完善投诉处理超期管控机制,提高投诉处理效率,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呼伦贝尔市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超期预警机制。

一 、监督责任主体

市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牧局、林草局等市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业内的监督检查,各旗市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业内的监督检查。

二、 公开监督方式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本单位门户网站以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等载体,公开招标投标投诉受理机关及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网上在线投诉的方式等。

三、 异议和投诉受理通道

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平台)是异议和投诉的主要通道,为全市招标投标异议和投诉在线提出、在线受理、在线反馈处理意见、查询等提供服务。通过行政监督管理平台,投标人在线提起异议、在线获得反馈等,招标人在线受理异议、在线答复,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线受理投诉、在线反馈处理意见。投标人以现场方式提起异议和投诉的,招标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也应及时受理。

四、 提高异议处理效率

投标人提出异议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提醒招标人在法定时限内在线答复,并依法及时处理异议事项。

五、 优化投诉受理工作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优化投诉受理流程,做到当天收件当天启动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属于投诉范围但材料不全的,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六、 优化投诉调查工作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优化投诉调查流程,投诉受理后,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对需要被投诉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答复的,调查与陈述、申辩、答复可以同步进行,提高调查效率。需要其他部门配合调查的,可以按照《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违法案件和问题线索移送及协同处理工作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函告相关部门协助调查。

七、优化投诉处理决定工作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优化投诉处理决定流程,投诉处理决定需集体研究决定的,调查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应及时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及时提请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处理的,可以按照《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违法案件和问题线索移送及协同处理工作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函告相关部门协助处理。对于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 强化投诉处理期限预警

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明确投诉事项名称、类型、收件时间、受理时间等事项,按时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每周梳理投诉事项,明确投诉事项在各处理阶段的剩余时限,及时进行“预警”。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案件处理台账,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受理工作,做好投诉提交时间(收件时间)、受理时间、处理进度等事项的登记工作,及时跟进案件处理进程,厘清每件投诉在各处理阶段的剩余时限,对案件承办部门办件进度需要加快的,预警提示,坚决杜绝超时办理情况发生。如出现超期办理情况,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及相关当事人,告知其超期原因,限期尽快办结。如因工作人员个人原因造成超期的,应当依规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