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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0MB168706XG/202307-00014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市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法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7-28 发布日期: 2023-07-28
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28 来源:市政务服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务服务事项的确认、发布和动态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由法定行政机关、单位和组织依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实施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

公共服务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单位、组织和企业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办理的授益性事项。

第四条 我市对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基本目录管理。基本目录管理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标准统一、分级负责、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单位、组织和企业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本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统一管理。凡未纳入本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单位和组织一律不得实施。

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局负责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审核把关、统一报送等工作。旗市区政务服务局统筹本级及以下政务服务事项的汇总,负责政务服务事项审核报送。

第七条 国家、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之外的、本地区或部门依法在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由各级政务服务局汇总,由市政务服务局审核后报送至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纳入基本目录。各地区各部门梳理本行业各层级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主要梳理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的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由各级政务服务局汇总,由市政务服务局审核后报送至自治区政务服务局纳入基本目录。

第八条 市、旗市区政务服务局应当根据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和发布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调整情况,同步调整实施清单。

第九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动态调整机制。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的按所属层级向市、旗市区政务服务局提出政务服务事项调整意见,经审核同意后进行取消认领或认领发布。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政务服务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动态调整: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新颁、修订、修正(修改)、废止或失效的;

(二)上级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调整的;

(三)部门职能发生变化的;

(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中事后监管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五)其他情形导致政务服务事项发生变化的。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包括新设、承接、取消、下放和其他要素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调整。

(一)新设: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务院部委规范性文件新设政务服务事项的,由各级各部门自有关条款或规定施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各级政务服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依据,各级政务服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纳入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如涉及权责清单调整,报本级政府审定和公布。

(二)承接:对上级下放事项的承接,由部门在收到有关政策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务服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依据,各级政务服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纳入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如涉及权责清单调整,报本级政府审定和公布。对上级委托事项的承接,由部门在收到有关政策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务服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依据,政务服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纳入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三)取消:对政务服务事项的取消,由部门研究并充分论证后提出意见,经本级政务服务局确认后取消,如涉及权责清单调整,报本级政府审定和公布。

(四)下放:对政务服务事项的下放,由部门提出意见,经本级政务服务局确认后下放,如涉及权责清单调整,报本级政府审定和公布。

(五)其他要素调整:除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调整情形外,对政务服务事项的其他要素调整,包括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修正(修改)需要调整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和行使层级,因机构改革需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构等情形,由部门向本级政务服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依据,政务服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动态调整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

第十二条 全市建立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与权责清单协同联动调整机制,做好目录与权责清单的协同联动调整。各级政务服务局和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与权责清单的衔接。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