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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效率,有效规范政务服务审批行为和审批服务过程中的“特别程序”环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特别程序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八类特别程序。
第三条《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第2 部分:要素要求》(G B/T39554.2 2020)中的特别程序类型分为:批准前公示、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集体审查、其他。
第四条 各审批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实施无相关依据的特别程序。一体化在线政务平台认领的政务服务事项只有在审批过程中进入特别程序环节时可实施特别程序,没有设定特别程序环节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可实施特别程序。
第五条 各审批部门在实施特别程序之前,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按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特别程序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实施该特别程序的办理环节期限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施。
第七条 实施特别程序的,应立即进入特别程序阶段,各审批部门要在承诺时限基础上,按照便民利企、优质高效的原则合理压缩特别程序办理时限,经批准延长特别程序时限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特别程序实施清单化管理。各部门自行梳理、汇总涉及本部门的特别程序事项,并报送至各级政务服务局。经各级政务服务局审核后公布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清单内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动态调整。在特别程序事项清单基础上,各部门应同步完善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流程图等,方便群众查询。各部门还应通过多种途径对外公布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特别程序相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各部门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的事项实施清单详细信息中标注特别程序,明确特别程序类型、办理环节、办理时限、设立依据等内容。
第十条 特别程序实施清单动态更新。如需增加、取消、调整特别程序,各部门应及时报送各级政务服务局备案并提供相关法定实施依据,同时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变更相关要素。
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审批服务过程中应依法依规实施特别程序,坚决杜绝“体外循环”“隐性审批”等行为。对出现政务服务事项特别程序实施条件不合理、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配置不正确、公开信息不到位、办理流程不规范、办结超时等问题的部门,各级政务服务局将通知问题部门进行整改,并作为各级政务服务局对各部门进行日常考核评比指标的扣分依据。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在严格执行政务服务法定审批程序、审批条件的同时,通过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应用信息化技术等方式,在保证审批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可采取远程视频踏勘、线上专家评审等方式实施特别程序,更好满足企业群众办事需求。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呼伦贝尔市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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