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确保投标保证金的安全缴纳和及时退还,切实规范资金管理、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结合实际,制定了《呼伦贝尔市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2023年7月14日
呼伦贝尔市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确保投标保证金的安全缴纳和及时退还,切实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入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且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项目。
二、账户管理
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设独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统一代收代退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应实行电子化管理,依托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按照招标文件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要求,收取和退还保证金。
三、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保证金付款证明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二)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单位自身名义提交,并与参加投标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
(三)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包括电汇、电子保函(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担保保函等),鼓励采用电子保函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以银行电汇形式交纳的,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汇入相对应的标段虚拟子账户内,以银行电汇形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以保证金专用账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2.以电子保函形式交纳的,通过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保函服务平台金融服务窗口进行申请,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完成电子保函开具工作。
3.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交纳,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四)投标保证金实行一项目一收取,不得交叉替代使用,应按项目(标段)交纳保证金。
(五)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四、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投标保证金实行本息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专用账户开户银行退款当日挂牌对公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同时将利息划拨至原转出账户。
(二)正常退还程序
1.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或未推选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异常(流标/废标)公告后自动退还投标保证金。自动退还失败的,由保证金代理银行办理保证金人工线下退款。
2.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终止招标或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代理机构、招标人、监督人未到场等原因未开标的,招标异常(流标、终止招标)公告发布后自动退还投标保证金。自动退还失败的,由保证金代理银行办理保证金人工线下退款。
3.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后,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将自动退还未进入中标候选人名单的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4.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已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将自动退还中标人以外的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5.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合同并上传电子平台的,或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未签订合同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手动在线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6.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最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三)特殊退还程序
1.投标人涉嫌违法违规或被投诉的,在调查处理期间,项目监督部门应及时通知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暂不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待项目监督部门出具调查处理结果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处理意见,若需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应向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及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
2.招标人因特殊情况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须在正常退还程序启动之前书面告知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投标人。若投标人书面表达拒绝延长并放弃投标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
(四)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放弃中标)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资质投标或出借资质给他人投标、围标串标的。
4.招标人由于上述等原因不同意退还的。
五、其他事宜
1.投标人采用保函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保函应为“见索即付”类保函,否则招标人有权拒收;被招标人拒收保函的投标人,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由于账户异常等原因在呼伦贝尔市和旗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保证金管理系统中无法退款成功的,可申请人工线下退款。
六、本制度由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